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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該注意什麼
離婚案件基本上有五個主要問題要處理,分述如下:
一、首先確認有無民法1052條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如第1項各款[2]或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5 號判決意旨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之標準進行認定,審認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具體案例如一方遭通緝而行蹤不明[3]、夫妻雙方長期溝通不良且一方對另一方為情緒勒索[4]、因性生活問題造成感情裂痕[5]等,不過這還是需要視實際情況而定,不可一概而定。如果沒有前述法定離婚事由,建議可透過法院調解離婚。
二、其次是離婚財產分配的問題,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所以結婚後,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仍是各自所有,並不會因結婚而有所改變。但離婚時,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即會產生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進而有財產分配的問題。
三、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的歸屬(一般俗稱監護權),進入法院後,會請社工作訪視報告比較父母雙方之教養環境、未來教育計畫、有無支援系統、未成年子女之意願等等來評估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何人行使負擔較為適合,該訪視報告會提供給法院參考判斷。
四、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一般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依據,並依個人自身經濟條件來做增減。
五、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探視的方式可以是以每月偶數周六日、再依各自情形細部約定交送時間、地點、是否過夜、寒暑假、特殊節日如過年等。
以上是離婚案件會碰到的幾個主要問題,協議離婚,一般也會就以上主要問題來做協議,當然這只是粗略介紹供讀者參考,實際處理離婚案件有可能會更為複雜,例如婚姻中未支付生活費會有不當得利的問題、婚後財產價值的鑑定、生活開銷的舉證、平日相處模式可否構成離婚之重大事由等等,而需要更進一步諮詢、處理。
[1] 本文作者係理章法律事務所律師,地址中壢區元化路二段126號10樓,電話03-4265825。
[2] 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3]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婚字第583號民事判決。
[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06號、103年度婚字第16號民事判決。